“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抓住一点小问题,一放大这个企业就要完了。”这句话在社交媒体上疯传,背后的故事令人震惊。浙江企业家沈某被跨省抓捕,仅仅因为当地警方声称他涉嫌犯罪,而实际上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远洋捕捞”式执法。 沈某最终跳车逃脱,但这一事件揭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地方执法机关为了创收,不惜跨省抓捕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企业财产。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还对营商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什么是“远洋捕捞”式执法?
“远洋捕捞”式执法,顾名思义,就像远洋渔船一样,跨区域执法,目的是为了获取罚没收入。这种执法行为通常发生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地方财政困难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执法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甚至创收,不惜跨省、跨区域进行异地执法。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原则,还严重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浙江企业家沈某的遭遇
2023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起典型的“远洋捕捞”式执法案例。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和协警占某某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用装备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跨省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家中带走,并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其索要财物。最终,沈某跳车逃脱,而杨某某和占某某因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危害
“远洋捕捞”式执法对企业和地方营商环境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违规异地抓捕和远洋捕捞可能切断企业的资金运转,导致企业陷入瘫痪,难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无辜企业家被捕,失去人身自由,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例如,广东壹健康集团在2022年实现了24.23亿元收入,2023年6月底提交申请赴港上市。同年10月,河南省焦作、商丘两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多名警力到广州,对壹健康集团旗下公司进行“远洋捕捞”。原本公司涉案总金额只有60多万元,而河南办案人员先后冻结该集团子公司相关账户64个,冻结资金7.58亿元。
为何“远洋捕捞”屡禁不止?
“远洋捕捞”屡禁不止的首要原因是趋利性执法。地方财政困难,罚没收入成为创收的重要手段。根据刑法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罚没所得均应上缴国库,但并未明确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当前,罚没收入归属地方部分占了近90%,地方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上缴地方财政,然后地方财政根据具体情况,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将一定比例返还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 这种机制直接导致办案数量和涉案金额与办案机关所获利益直接挂钩,形成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
专家观点:斩断利益链是关键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指出,当前实行的罚没款返还制度使得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与逐利性执法行为之间产生了“利益捆绑”,要真正解决逐利性执法问题,只能釜底抽薪,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办案机关与监督机关之间的利益牵连,将罚没款作为非税收性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企业家姚劲波也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建议,将罚没款归中央财政,从根本上破解地方政法机关逐利型执法司法,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政策与法规的完善
为了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24年2月起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2024年9月底,中央政治局会议着重强调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并提出要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2024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提到,要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禁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
企业如何自救?
面对“远洋捕捞”式执法,企业应如何自救?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确保自身业务合法合规,避免成为执法机关的目标。其次,企业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执法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支持。 最后,企业应寻求专业法律团队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广州市一家企业因涉嫌诈骗被河南警方跨省抓捕,企业迅速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解救了企业负责人,并挽回了部分损失。
结语: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远洋捕捞”式执法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企业和个人才能安心发展。希望未来能够通过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彻底根除“远洋捕捞”式执法这一顽疾,让企业和个人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茁壮成长。